酒后驾车案件执法风险探讨
王延, 吕俊, 徐俊, 程昱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 550081

第一作者简介:王延,男,湖南娄底人,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技术理化检验。E-mail: 344348256@qq.com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贵阳市近年来出现法律争议的8例酒后驾车诉讼案例,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出现的执法风险进行探讨。梳理案例资料后发现,执法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案发现场取证、提取血样检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三个环节。针对上述风险点,从加强案发现场证据收集、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规范司法检验过程、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角度,提出注意事项和改进措施,为规范酒后驾车案件办理、规避执法风险提供参考。

关键词: 酒后驾驶; 执法风险; 交通管理; 血液酒精浓度
中图分类号:DF79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21)03-0305-05
Discussions on Risks of Law Enforcement against Drunk Driving
WANG Yan, LÜ Jun, XU Jun, CHENG Yu
Guiyang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 Guiyang 550081, China
Abstract

Drunk driving offends against China’s criminal law which has been updated of its version since 2011, often bringing the offender into infliction of certain punishment and worries. With intent to avoid legal punishment, some suspects of such crime will ask or even force the police to abate/annul their criminal records and the relevant cases. Here, an analysis was put into eight typical litigation cases that involved with judicial controversy about drunk driving in Guiyang city in recent years, thereby having outlined the risks against law enforcement. Three junctures would likely arouse the law-enforcing risks: the investigation and extracting evidence on the scene of drunk driving traffic accident, the blood sampling, and the detection of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For both implementing the law and reducing risks, four principal points were thus propounded: scrutinizing into the scene of traffic accident and thoroughly collecting evidence, strictly complying with the procedure of handling case, standardizing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inspection/examination, improving the competence of making legal documents. Meanwhile, suggestions were made about the attentions to be paid and measurements necessary to amend. Therefore, references would be accordingly provided for standardizing into handling drunk driving cases and getting rid of law-enforcing risks.

Key words: drunk driving; law-enforcing risk; traffic management;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 醉驾记录会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越来越引起驾驶员重视。随着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 涉嫌酒后驾驶的人员会对案件办理程序、证据采集、司法检验等环节的合法性提出诸多质疑, 倒逼公安机关对酒后驾车案件办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文从贵阳市近年来出现法律争议的酒后驾车案件中挑选8例典型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的血液酒精浓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BAC)检验报告和办案单位提供的委托书、案件卷宗以及检察院、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 结合交警现场查缉遇到的问题, 从案发现场取证、提取血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这三个办案环节, 总结归纳案件办理涉及的执法风险, 提出注意事项和改进措施。

1 案发现场取证环节的风险
1.1 案发现场呼气测试环节的风险

案例1:2012年某日, 梁某驾驶小型轿车被交警查获, 经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56.2 mg/100 mL, 梁某当场签字确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此案不涉及醉驾且当事人无异议, 无需抽血备查。在后续交通违法处理过程中, 梁某对交警执法过程提出质疑, 要求查看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的检定报告, 而该仪器没有经过计量院的检定。

根据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的要求, 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要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规程》(JJG 657-2006)进行检定, 检定周期为6个月。但是这一点在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中没有强调, 导致交通民警容易忽略仪器检定和检定周期的问题。建议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的“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部分添加相关提示。

有些案例中, 民警使用没有通过检定或者出现故障的仪器, 造成呼气测试结果异常, 甚至大于人体中毒死亡的血液乙醇浓度400~500 mg/100mL[1], 当事人提出质疑, 要求抽血进行BAC检验, 检验结果与呼气测试结果出入很大。因不当使用呼气测试仪器或者仪器故障, 衍生出一系列诸如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笔录询问等浪费警力的情况, 引发当事人对民警执法产生抵触情绪, 影响公安部门的公信力。所以民警在执法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 排除呼气测试仪器故障, 按要求对仪器进行检定, 并在有效检定周期内使用仪器。

1.2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收集不全的风险

案例2:2019年某日凌晨, 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陈某受伤, 上述车辆受损。王某没等交警赶到现场, 自行送伤者陈某去医院救治, 随后民警赶到医院, 带王某在医院提取血样, BAC检测值达到醉驾标准(≥ 80 mg/100 mL)。在随后法院审理阶段, 王某自述其送伤者就医后, 因害怕被报复, 独自一人在医院停车场车内饮酒压惊, 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饮酒, 所以不应该以醉驾论处, BAC检测值不应被采纳。

该事故发生在凌晨, 且现场被破坏, 民警没有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后因离案发时间久远, 已无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活动轨迹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导致案件久拖未决。针对此类复杂案件, 要规范现场调查, 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公安部交管局于2011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当事人被查获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 应当立案侦查” , 该意见能否适用上述案例需要进一步探讨。

2 提取血样取证环节的风险

提取血样是酒后驾车案件办理的关键取证环节, 容器种类、容器容量、抽血时间、医院等级、消毒液种类、《血样提取登记表》制作都有明确的要求, 稍有疏忽就容易产生执法风险。

2.1 选择盛装血样容器的风险

案例3:2014年某日, 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聂某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聂某受伤, 杨某BAC检测值显示为醉驾。2017年, 该案还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杨某的律师提出血样检材未按规定添加抗凝剂, BAC检测值不应被采纳。时隔三年, 备份血样已经销毁, 无法重新检验, 委托单位提供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中“ 容器试管名称” 一栏显示为“ 真空抗凝管” , 但血样检材照片显示为“ 普通管” , 已无从查证医护人员是否在血样中添加了抗凝剂, 关键证据血样的合法性存疑, 导致案件引发法律争议。

上述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没有按要求使用抗凝管。目前医院常规使用的提取血样容器有普通管、促凝管、抗凝管等。《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明确规定:“ 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交通勤务查获的醉驾嫌疑人, 由办案民警带往医院提取血样, 应规范使用抗凝管。但有些交通事故的伤者生命垂危, 民警无法进入抢救室拍摄提取血样过程, 会发生没有使用抗凝管提取血样的情况, BAC检测值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导致案件出现争议。有研究显示, 相同的血液样品采用不同的采血管包装, 其BAC检测值不同, 无抗凝剂管大于抗凝剂
[2]。针对这类特殊案例, 建议引入BAC不确定度计算模型或者专家意见, 综合考虑呼气测试结果, 在一定偏差范围内, 可以采纳BAC检测值, 而不是排除这一关键证据。二是备份血样已经销毁, 无法复检。按照《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的要求, 血液样本的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考虑到案件办理周期的不确定性, 为规避上述执法风险, 建议备份血样保存至法院判决生效或检察院作出不诉决定之日。

2.2 提取血样时间的风险

案例4:2019年某日, 郑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行人受伤, 郑某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48.3 mg/100mL, 涉嫌酒后驾驶, 由于第一时间救治伤者, 距案发3 h后对郑某提取血样。经检验BAC检测值为18.3 mg/100mL, 没有达到酒驾标准(≥ 20 mg/100mL), 因BAC检测值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等后续事故处理带来影响, 对方当事人对酒检报告的真实性和民警执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有文献报道提取血样时间对BAC检测值有很大影响, 文中给出了BAC检测值随采血时间变化的数学模型[3]。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异丙酮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仪检验方法》(GA/T 1073-2013)附录B:“ 中国人饮酒后, 最大血样乙醇浓度出现在酒后60 min~90 min, 消除期内血样中乙醇消除速率为0.1 mg/(mL· h)~0.12 mg/(mL· h)” 。

在交通事故中, 如果呼气测试结果在酒驾临界值20 mg/100 mL或醉驾临界值80 mg/100 mL附近, 为确保BAC检测值能真实反映案发时嫌疑人的实际状态, 需要尽快提取血样。在勤务查缉工作中, 有些驾驶员呼气测试结果在酒驾或醉驾临界值附近, 以侥幸的心理, 对呼气测试结果提出质疑, 要求提取血样检验, 因提取血样的时间滞后, 利用BAC检测值随时间衰减的规律来逃避处罚。上述特殊案例如果出现法律争议, 可根据案发时间、抽血时间、BAC检测值、消除速率推测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范围。运用数学模型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但考虑到个体代谢差异, 推测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3 提取血样法律文书制作的风险

案例5:2018年某日, 熊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停在某小区内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 造成上述车辆受损, 无人员伤亡。熊某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324.9 mg/100 mL, 民警带其前往医院提取血样。

医院提取血样用的是规格为2 mL的真空抗凝管, 但提取血样的护士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填写的是3 mL, 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在案件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律师对血样检材提出两点质疑:一是当事人血样容量大于抗凝管的容量规格, 血样提取操作过程违反医疗程序, 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二是血样容量超过抗凝管规格, 可能导致BAC检测值与实际不符。

法律文书制作的疏忽导致关键证据出现瑕疵, 即使有提取血样过程的视频证据, 也难以说明具体情况。最终法院采信检验人员出庭作证给出的专业意见, 结合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避免了“ 以鉴代审” 的现象[4]。建议民警在提取血样的过程中要全程录音录像, 正确填写《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 确保三者关键证据链信息一致。《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明确规定了:“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 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 mL” , 在提取血样时要特别注意。

案例6:2015年某日, 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 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7.0 mg/100 mL, BAC检测值为150.9 mg/100 mL。当事人律师提出三点质疑:一是提取血样程序违反规定, 没有现场制作《血样提取登记表》, 且信息填写错误。因民警经验不足, 提取血样时没有携带《血样提取登记表》, 在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补制作, 导致信息填写错误, 表格上医务人员签名和民警签名与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提取血样的医务人员和办案民警不符。二是《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应该由医护人员现场手填的“ 容器试管名称” “ 消毒液名称” 等关键信息是提前打印好的, 内容真实性存疑; 三是可能使用了酒精消毒液, 导致BAC检测值高于呼气值。有文献报道采血时误将皮肤上未挥发的消毒酒精吸入抗凝管中, 造成BAC检测值大幅度增高[5]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导致的法律争议, 虽然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作证, 但仍存在瑕疵, “ 消毒液种类” 等关键信息无法通过视频证实, 给案件办理带来隐患。考虑到血液中的乙醇会产生代谢, 随着时间的推移, 浓度会降低, 所以提取血样具有一定时效性, 一旦提取血样关键证据不符合程序, 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2.4 尸体血样提取的风险

案例7:2020年5月某日, 阮某驾驶轻型货车与曾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 造成曾某当场死亡。曾某尸体血液的BAC检测值为28.2 mg/100 mL, 但发现血液有腐败产物正丙醇产生。通过仔细询问尸体血液提取过程, 发现两处瑕疵:一是尸体没有冷冻保存, 法医于交通事故30 h后提取尸体心血, 当天贵阳气温达30℃, 存在腐败现象; 二是尸体胸腹腔开放性外伤, 心包破裂, 加剧血液腐败。法医重新提取尸体股静脉血液, 未检出乙醇, 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正确支撑。有文献报道尸体股静脉血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 腐败速度较慢, 为最佳BAC检验样本[6]

有个别案例的尸体血液BAC检测值超过1 000 mg/100 mL, 这属于异常的检验结果, 超过人中毒死亡的血液酒精浓度400~500 mg/100 mL。当BAC检测值明显超出上述范围, 会引发当事人家属和律师的质疑:在血液酒精浓度如此高的情况下, 当事人是否还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力?因此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通过对这类尸体血液检材的外观分析, 发现其颜色较浅, 粘度低, 偏水状, 且杂质较多, 与全血的外观差别很大, 可能是交通事故的撞击使死者脏器破裂, 胃内乙醇弥散, 导致BAC检测值异常。随后重新提取尸体股静脉血, BAC检测值在合理范围内。当遇到异常高的BAC检测值, 需辨别检材是否为血液, 建议规范尸体血液提取过程,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的要求, 优先提取股静脉血。

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环节的风险
3.1 检验标准使用风险

目前BAC检验方法有三个, 分别是:《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异丙酮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仪检验方法》(GA/T 1073-2013)、《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6)。

2017年3月7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明确提出:“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73或者GA/T 842的规定” ,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6)被排除在外。虽然上述三个方法的检验原理和技术方法基本一致, 且都通过国家部门权威发布, 但检验机构在选择检验标准时要按照文件要求, 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3.2 尸体血液检验风险

案例8:2019年8月10日凌晨, 谭某驾驶轻型货车在一湖边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驶入湖中, 造成谭某死亡。时隔51 h后, 尸体于2019年8月12日浮出水面被打捞起来, 法医提取心血送检, BAC检测值为31.6 mg/100mL, 家属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于2019年8月14日重新提取心血, BAC检测值为45.6 mg/100mL。办案民警通过对死者生前活动轨迹调查及笔录排查, 发现谭某生前没有饮酒嫌疑, 最终通过对心血中乙基葡萄糖醛酸苷(ethyl glucuronide, EtG)标志物检测, 排除酒驾嫌疑。

有文献报道EtG为乙醇的代谢产物, 仅在有乙醇摄入的情况下存在, 在体内停留时间长于乙醇, 通常检出EtG能够认定受检者在24 h内有摄酒情况, 且EtG在人体死亡后, 无法由机体代谢形成, 可以用来鉴别死前饮酒与否[7, 8]。事故发生时间为盛夏, 温度较高, 死者在水下经过长时间的浸泡, 尸体血液腐败生成乙醇。此类腐败尸体的血液检材需要特别关注, 由于《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没有对尸体腐败的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的判定, 在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的同时, 要对血液腐败生成物正丙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初步计算因尸体腐败产生的血液乙醇浓度, 在有争议的前提下增加EtG标志物检测, 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

4 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酒后驾车案件各个办案环节, 对执法风险点提出针对性的弥补措施和建议, 为规范酒后驾车案件办理, 规避执法风险提供参考。随着时间推移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会因代谢而降低, 所以及时提取血样、固定案发现场证据非常关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容易出现程序错误等问题。办案民警应主动学习, 及时跟进最新的法律法规, 对案件办理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多加关注。检验人员要了解行业前沿动态, 及时更新检验技术方法, 完善检验报告各要素, 为案件办理提供科学准确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技术委员会.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异丙酮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仪检验方法: GA/T 1073-2013[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3.
(Subcommitte on Toxicological Analysi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n Forensic Science Stand 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S-GC examination methods for ethanol, methanol, n-propanol, aldehyde, acetone, isopropanol and n-butanol in blood and urine: GA/T 1073-2013[S]. Beijing: Stand ards Press of China, 2013. ) [本文引用:1]
[2] 刘冬娴, 陈志伟, 贺江南. 酒后驾驶认定中血液样品检测时间对乙醇含量的影响[J]. 刑事技术, 2018, 43(6): 459-462.
(LIU Dongxian, CHEN Zhiwei, HE Jiangnan. Effect of detection time on determining the alcohol content in blood samples in identification of driving with alcohol drunk[J].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8, 43(6): 459-462. ) [本文引用:1]
[3] 卓先义, 卜俊, 向平, . 血中酒精浓度的回推算研究[J]. 中国司法鉴定, 2010 (5): 345-347.
(ZHUO Xianyi, BU Jun, XIANG Ping, et al. Study on retrograde extrapolation of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0 (5): 345-347. ) [本文引用:1]
[4] 夏万宏. 反思民事诉讼中的“以鉴代审”[J]. 中国司法鉴定, 2013 (6): 20-25.
(XIA Wanhong. Rethinking on “replacing trial with forensic appraisal” in civil procedure[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3 (6): 20-25. ) [本文引用:1]
[5] 卓先义, 卜俊, 向平, . 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的法医学分析[J]. 中国司法鉴定, 2010 (1): 22-25.
(ZHUO Xianyi, BU Jun, XIANG Ping, et al. Forensic medical analysis of blood ethanol detection[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0(1): 22-25. ) [本文引用:1]
[6] CHIKASUE F, YASHIKI M, MIYAZAKI T, et al. Abnormally high alcohol concentration in the heart blood[J].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1988, 39(2): 189-95. [本文引用:1]
[7] 冯雪伊, 沈敏. 乙醇生物标志物的研究及应用进展[J]. 中国司法鉴定, 2017(6): 36-49.
(FENG Xueyi, SHEN Min. Review on 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alcohol biomarkers[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7(6): 36-49. ) [本文引用:1]
[8] HISETH G, KARINEN R, CHRISTOPHERSEN A, et al. Practical use of ethyl glucuronide and ethyl sulfate in postmortem cases as markers of antemortem alcohol ingestio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Medicine, 2010, 124(2): 143-148.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