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吴耀志(1984—),男,甘肃环县人,学士,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痕迹检验。E-mail:wyz851025@163.com
目的 研究跨年度换穿鞋足迹检验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方法 依据同一人在步法特征、鞋底磨损特征、动力形态特征上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原理,从行走过程中落脚阶段到垂直支撑阶段再到起脚阶段所反映出的踏痕、压痕、蹬痕的位置形态长度、脚弓形态、边缘部位动力形态这几方面进行比对检验,进而对跨年度换穿鞋足迹进行检验鉴定。结果 选取自不同年份的5起现场足迹与样本足迹在脚大小、脚弓形态、蹬踏痕位置形态长度、内外虚实边位置形态长度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符合性。结论 选取自不同年份的5起现场足迹与样本足迹不排除为同一人所留。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xamine method about recognizing shoeprints left with various shoes worn by same suspect in different years.Method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the same person owns the relatively characteristic stability of gait, sole wearing and dynamic pattern, shoeprints collected from crime scenes in different years were compared on the tread, press and kick marks with their forms and lengths, shapes of arch, and dynamic patterns appearing at the surrounding edges of the prints that were given birth during the walking course from foot falling to vertical supporting and consecutively to foot raising. Five shoeprints left on the crime scenes in different years were selected to match against the suspect’s sample footprint on the aspects of foot size, arch shape together with the position and pattern plus length of both the tread mark and the mark’s solid/shadowy edges of its left/right sides.Results The selected five shoeprints are consistent to the suspect’s shoeprint aspects.Conclusion The five shoeprints left on the crime scenes across years are not able to be excluded to be left by the suspect.
足迹, 是犯罪现场遗留率、提取率最高的痕迹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遗留的足迹研究和利用都很重视。我国足迹检验技术是在近几十年打击犯罪的实践斗争中摸索和发展起来的, 至今已形成基本的足迹检验理论体系和多种检验技术方法, 其中有代表性的检验技术如步法特征检验技术、鞋底磨损特征检验技术、动力形态特征检验技术等[1], 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 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 近年来足迹检验技术却在遭受非议甚至冷落, 造成部分地区不相信、不敢用足迹分析, 严重阻碍了足迹检验技术的发展。面对如此形式, 只有继续以人身识别作为足迹检验的最终目的并开展项目攻关, 逐步向仪器化、定量化、规范化发展, 最大限度地排除对个人经验的依赖, 才能真正建立起完整、科学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技术。
2015年8月以来, 某市连续发生多起一楼防护栏被撬的入室盗窃案。根据作案手法、时间、侵入方式、侵害目标以及现场遗留足迹, 对近年来城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 发现不同年份、不同地区, 不同鞋种的现场遗留足迹在脚大小, 磨损及起落脚位置、形态、长度上基本一致, 判断为一人流窜作案, 罪犯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 作案时戴手套, 换穿鞋, 随身携带钳剪类工具, 破坏一楼窗户玻璃及防护栏攀爬入室盗窃。
基于这一分析意见, 汇同视频监控、车辆轨迹、手机基站、金银首饰二手市场等情报信息进行大量数据碰撞, 犯罪嫌疑人逐渐浮出水面。到案后, 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 否认犯罪事实, 遂提取犯罪嫌疑人行走鞋印样本, 进行现场遗留足迹与捺印样本足迹之间的比对检验, 出具足迹检验意见书三十余份, 不排除为同一人在不同现场所留。在强有力证据面前, 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 交代了自2010年以来流窜省内多地疯狂作案两百余起的犯罪事实, 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从前期梳理的两百余起案件现场足迹中, 选取了不同年份、不同案件、不同鞋种的5枚现场足迹, 进行足迹检验。经检验, 发现5枚现场遗留足迹的鞋种、鞋底花纹、鞋印大小不尽相同, 然而足迹中反映出的步法特征、动力形态特征[2]具有以下相同点(见图1)。
(1)落脚阶段踏痕位置、形态、长度相同, 反映消极步态特征的伴生痕迹擦痕的位置、宽窄基本一致, 落脚部位动力形态特征一致(落脚点偏外);
(2)垂直支撑阶段压痕位置、形态、大小基本一致, 外压偏重, 前掌重压位于第二、三趾跖间;
(3)脚弓形态一致;
(4)起脚阶段蹬痕位置、方向一致, 动力形态特征一致(偏外起脚);
(5)边缘部位动力形态特征(表现为内外虚实边位置、形态、长度)反映一致。
油墨捺印犯罪嫌疑人行走的成趟足迹样本, 从中选取左脚足迹一枚。经检验, 鞋长27.8 cm, 脚长25.2± 0.3 cm, 鞋底花纹为阶梯状纵向排列, 蹬踏痕明显, 内外虚实边反映清晰(图2)。
经比对, 发现5枚现场足迹与捺印样本足迹有以下共同点:
(1)脚的长度相同, 均为(25.2± 0.3)cm;
(2)踏痕位置、形态、长度相同, 落脚均呈“
(3)脚弓形态相同, 呈弓形;
(4)蹬痕位置、方向相同, 偏外起脚;
(5)内外虚实边出现位置、形态、长度[3]相同, 内实边长4 cm, 外实边长8 cm。
近年来,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穿新鞋、换穿鞋、穿他人鞋, 作案后将鞋销毁的现象越来越多。本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销毁鞋, 导致对鞋的同一认定和鞋主同一认定无法进行, 只能依据同一人步法特征、鞋底磨损特征、动力形态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 不同人上述特征具有明显差异性的原理, 对跨年度、换穿鞋的现场足迹与犯罪嫌疑人捺印样本足迹进行比对检验鉴定。选取的5枚不同年份、不同案件、不同鞋种的现场遗留足迹, 从落脚阶段到垂直支撑阶段, 再到起脚阶段所反映出踏痕、压痕、蹬痕及伴生痕迹、脚弓形态、足迹动力形态特征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仅有脚大小的轻微差异是由于鞋种、行走方式、承痕客体不同所形成, 不属于本质差异。因此, 不排除所检验足迹为犯罪嫌疑人换穿鞋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现场所留。在比对检验基础上得出的这一论断通过后期犯罪嫌疑人交代、现场指认也得到了印证。
通过不同鞋种遗留足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曾经在历史上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代发展, 依据该方法做出足迹同一认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 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对足迹提取、利用不够重视, 导致足迹同一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利用率低, 作用发挥不明显, 同时也成为制约足迹检验技术发展的瓶颈, 如何把足迹“ 种类鉴定” 提升到“ 同一鉴定” , 提高足迹“ 鉴定意见”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用率, 进一步利用足迹人体气味、形象特征、步法特征、磨损特征、动力形态特征以及微量物质, 进行多途径、多学科、多手段研究 [4], 将成为一线刑事技术部门在侦查实战中致力探索的技术课题。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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