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与临床诊断的区别
王鸿勋, 封华, 马文静, 王晓明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临床室,100192
摘要
关键词: 颅脑损伤; 临床医学; 法医学; 鉴别诊断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4)01-0071-02

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目的是为刑法服务, 凡刑法中规定涉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人身伤害均须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出台, 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法医临床学对损伤的诊断与临床医学对损伤的诊断, 依据的理论和技术是相同的, 但关注的焦点有所不同。由于人体损伤鉴定是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因此相对于临床医学来说, 对某些颅脑损伤的诊断更严谨和苛刻。通常临床诊断不能确定的一类损伤(如:颅骨可疑骨折等), 在法医学损伤鉴定时要把握法律上的“ 疑罪从无” 原则进行鉴定。

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6.3条中, 做出了以下规定:“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 均为内源性疾病, 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也就进一步说明法医临床鉴定中所涉及到的颅脑损伤均为用现有客观医学检查手段证实的颅脑器质性损伤。因此, 从新标准对旧标准进行修订后的一些变化中, 也可以看出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的区别所在。本文就一具体案例讨论如下:

梁某(男, 21岁), 于某年5月30日17时许, 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部及全身。伤后即到医院就诊。医院查体:神志欠清, 不语, 双瞳等大圆, 直径3mm, 光反射(++), 四肢可活动。5月30日17时44分查体:神志不清, 颈软, 右耳廓上方不规则皮肤裂伤长2cm。鼓膜完整, 充血。胸廓对称, 胸壁可见损伤痕迹, 腹软, 双上、下肢可被动活动, 左肩、臀部多处擦伤, 上肢可见抓伤痕。急查头部CT:左额顶部头皮肿胀, 余未见明显异常。腹部B超:未见明显异常。5月30日23点:患者目前仍昏迷, 神志不清, 考虑不排除弥漫性轴索损伤, 建议住院观察治疗。

入院查体:发育正常, 营养中等, 昏迷状态, 查体不合作, 全身皮肤未见黄染及出血斑点。双瞳等大圆, 直径5mm, 对光反射迟钝。双侧额纹、鼻唇沟对称, 双侧口角无歪斜。眼球无震颤。悬雍垂居中, 咽反射正常, 双下肢Babinski征(+)。余检查不合作。初步诊断: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原发性脑干损伤, 弥漫性轴索损伤?右耳皮肤裂伤。入院后予以脱水, 神经营养抗炎等治疗。6月1日MRI检查报告:大脑中线居中, 左侧额叶皮层下见斑点状等T1长T2信号, 小脑及脑干未见明显异常信号。脑沟、脑裂、脑池及脑室系统形态、信号未见明显异常。左上颌窦见片状长T1长T2信号。DWI:显示层面未见明显异常高信号。印象:左侧额叶皮层下缺血灶, 左侧上颌鼻窦炎。患者与6月3日意识状态逐渐清醒, 但查体不合作。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原发性脑干损伤, 弥漫性轴索损伤?。

梁某于当年6月10日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自诉反应迟钝、头痛、头晕。法医查体:神志清楚, 查体合作, 双瞳等大圆, 直径3mm, 对光反射(++), 四肢活动正常, 生理反射存在, 病理征未引出。此案例中被鉴定人受伤后立即到医院就诊, 并伤后第3天做了MRI检查(结果均见上述)。仅根据上述检查, 未发现明确的脑干及弥漫性轴索损伤的客观证据。综合分析, 诊断原发性脑干损伤及弥漫性轴索损伤依据不足。法医在鉴定损伤程度时, 本着法律上“ 疑罪从无” 的原则, 将梁某此次所受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范畴。对于颅脑损伤的诊断, 临床医学侧重于治疗, 而法医临床学则更侧重于鉴别。随着临床医学诊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临床医学在诊疗过程中会出现越来越多涉及法律的问题, 法医临床学在损伤鉴定过程中也会借助越来越多的临床技术手段, 由此使得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