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起命案现场是否有女性参与, 现场的足迹、指纹和生物检材是最可靠的证据, 但若缺乏此三种证据而需要作出判断, 则是一件很棘手的工作。男女因生理和心理上有着各自的特征、特点, 使得他们在选择作案手段、方式以及作案前后的心理反应上都不尽相同, 呈现在命案现场上的各种痕迹、迹象和状态也有所不同。本文结合法医命案现场分析, 讨论女性杀人案件现场的指向性。
案例1 2006年9月4日, 某小区韦某(男)被人杀死在家中, 现场室内地面见大量啤酒瓶玻璃碎渣。死者仰卧于地面上, 身下见大片血泊, 尸体北面的地面上见一沾血剪刀。头部挫擦伤, 头皮广泛划伤, 但未见明显挫裂创, 颅骨未见骨折; 胸骨处、左乳外下方、左肋弓下缘、左上肢创口为单刃锐器创, 死因系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韦某妻子在案发现场, 身上粘附血迹, 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例2 2007年5月8日, 某小区有人报案:称其女儿黄某(25岁)及岳母(71岁)被杀在家中, 其妻甲某受重伤已被送医院抢救。现场勘查发现, 黄某仰卧于厕所地面上, 上身穿白色睡衣, 下身穿白色睡裤、白色内裤, 赤足; 睡裤和内裤脱至膝关节上; 尸体头部及身旁地面上见大量血泊, 尸体左旁地面上见一柄刃折断分离的沾血水果刀, 厕所玻璃门破裂。唐某左侧俯卧位于室内西南卧室床上, 身上覆盖棉被, 上身穿的确良短袖花衬衫、白色背心式文胸各一件, 下身穿黑色小白点七分裤、粉红花内裤各一条, 赤足, 尸体头部枕上、床上见大量血泊, 左足旁床上见一沾血铁锤。黄某额部见7处挫裂创, 创内见玻璃碎渣, 枕部见8处挫裂创; 左胸部见13处锐器创口, 有两处创口均深入胸腔, 其中一处创口贯穿心包左侧壁、右心室外侧壁、室间隔达左心室; 另一处创口达左肺上叶, 左肺上叶腹侧面近内侧缘处破裂; 系心脏破裂死亡。唐某头部见10处挫裂创, 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 颅内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 脑组织挫裂, 小脑扁桃体疝形成, 颅中窝、颅后窝骨折; 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其妻甲某倒在另一卧室, 床边血泊形成, 床上见一沾血菜刀。去医院了解甲某伤情, 其颅顶部见纵行并列数处条形头皮创, 未致颅骨骨折, 左腕部掌侧见数处横行并列的切割创, 均符合自伤特点。破案后知悉, 其妻甲某因怀疑丈夫有包养二奶行为, 长期夫妻关系不和, 遂亲手杀死自己女儿及母亲泄愤, 杀人后自杀未遂。
案例3 某年9月21日中午, 某公司办公室发生一起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黄某认为被害人彭某(22岁)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行为, 导致自己夫妻关系不和, 遂持刀到彭某办公室将其杀害。彭某在办公室被刺伤, 身中21刀, 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例4 某年6月17日中午, 唐某(女)打电话报案称:昨日中午下课后其把侄女农某(9岁)接回家中, 将其杀死并藏于卧室床下。民警勘查现场于卧室床下发现一具女尸, 用红色的毛毯包裹, 头部用一枕头压住, 枕头上见大量血迹。头部可辨16处挫裂创, 部分呈圆形, 右额颞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 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 骨折线沿颞缝延伸, 颞缝崩裂; 颅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 矢状缝崩裂, 凹陷区骨折线向周围延伸, 向前延伸至颅骨冠状缝, 向后沿矢状缝延伸, 向左延伸至颞顶部, 向右延伸至崩裂的颞缝; 颈前甲状软骨上方挫擦伤。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工具为圆锤。黄某系因长期与丈夫有矛盾, 并认为小叔子支持并教唆丈夫, 遂迁怒并加害小叔子的女儿农某, 逃亡后因自己与侄女有感情, 不忍心遗弃其尸体遂投案自首。
命案现场分析中, 女性因为体能较弱等生理因素, 现场控制能力差, 常被归为与老人、少年等一类的特殊群体, 但女性特有的细腻心理在现场痕迹上的体现, 又可以将其从该特殊人群中区分开。由于人的心理及其体力的差异, 案犯性别的判断特别是女性参与作案的判断, 仍显得有一定困难。结合上述案例, 笔者发现女性杀人案件在如下一些方面可能具有指向价值。
女性杀人案件中作案地点的选择多为其较熟悉的场所, 刘浩[1]统计北京市发生的50例女性杀人案件发现熟悉场所作案高达96%, 其中室内作案占82%, 凶手自己家中作案也达64%; 台湾叶碧翠研究也有类似的结果[2], 她进一步分析加害者与被害者关系与犯罪地点的关系, 发现陌生关系时犯罪地点以室外街道为最多, 随着社会关系距离的缩短, 犯罪地点发生在住室内的机会就逐渐增加, 发生在街道上的杀人案件也随之减少, 推断女性杀人案件最可能发生的犯罪地点就在“ 家里” , 而且被害者大多是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
女性杀人侵犯的对象具有特指性, 被害对象绝大多数是身边的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如丈夫、情人、男朋友、熟人、邻居或者本人孩子, 这与他们的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社会生活圈子的狭窄有关[3]; 其中把自己的怨恨、嫉妒、愤怒转嫁到比自己弱小的老人、小孩(自己的小孩或者对方的小孩)身上并加以杀害, 与女性特有的个性特征、行为特征和习惯有关[4, 5], 如案例2、案例4, 即为转移迁怒型杀人。
女性受体力限制, 为避免与被害人直接对抗, 作案时机具有选择性, 往往选择受害人处于熟睡、醉酒、生病等反抗力减弱、低下或丧失状态, 或者借助投毒、麻醉等手段, 有的还通过发生性行为来达到消耗男性体能的目的, 因此, 在勘察现场、尸体检验反映相应痕迹时, 应考虑女性作案的可能。
女性单独杀人的案件, 由于体力较弱, 对现场的控制能力不强, 容易引起被害人的抵抗和挣扎, 现场搏斗明显, 血迹凌乱, 有时甚至出现被害人反追打作案人的迹象; 选择的凶器不大可能较重, 行为动作也缺乏力量和强度, 为达杀人目的, 反复的侵害并采用多种行为方式, 如棒打、绳勒、刀砍、掐颈, 因此受害者身上抵抗伤多, 损伤数量多但损伤程度较轻, 出现多种损伤形态, 有时还出现濒死期或死后伤等被认为是“ 加固行为” 的损伤。如果女性试图克服自身的弱势而实施杀人, 只能有两种选择, 一是实施共同犯罪, 二是借助犯罪工具, 后者常见的即为前述的投毒, 前者则通常发生在奸情杀人和报复杀人案件中, 然而叶碧翠研究家庭内女性杀人案件[2], 发现在“ 杀害其他家属型” (杀害家属型则为杀害配偶、杀害子女)的案件中, 大多是与男性为了金钱而谋杀亲人, 所使用的手段较为凶残, 如直接的致命伤或多处致命伤, 尸体损伤特点有别于女性单独杀人的案件。
杀人后对尸体的处置, 与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传统认为杀害熟人后会产生内疚和羞愧的情感和冲动, 在尸体处置上则外显为覆盖尸体、摆放尸体等愧疚行为。女性杀害亲属的案件, 杀人后遗尸现场并自首、自杀的为多数, 而遗尸并伪装现场、逃跑则多为其他社会关系类型的杀人案件。杀人后碎尸的案件, 受害人为男性的, 则为情杀为主。对尸块损毁严重, 甚至剥离肌肉组织, 除了隐含女性的仇恨、泄愤和企图逃离惩罚的心理因素外, 还有体力限制的因素和方便包装、运输、抛尸的客观需要。尸体和包装袋捆绑的繁琐、打结的细致, 隐含着女性细腻的心理。碎尸案件中, 保留男性生殖器是女性杀人案的一个特点[6], 具有很好的性关联和女性作案指向价值。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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