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因农药而致使中毒的案例多有发生, 但如何根据现场遗留物证及案情来确定是否为误食或者投毒却很困难, 在本案中笔者经过详细的现场勘查, 根据现场遗留物证的检验, 采取模拟实验重现现场情况, 成功破获了一起因家庭纠纷投毒致人死亡的案件, 报道如下。
某年8月25日, 在四川省某村罗某家发生一起中毒事件。罗某、邓某、韩某(女, 7岁)等7人在吃完晚饭后相继产生中毒反应, 当晚, 韩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调查, 当晚7人食用了豆花、豆花蘸水、米饭, 这些食物均为罗某单独制作。据罗某讲述, 制作期间陈某帮忙烧火, 邓某协助其将豆浆搬运至灶台上, 韩某曾在打米机旁玩耍过豆浆。此外, 当天并无外人进出厨房。
技术员对案件相关检材进行了筛选检测, 在下列检材中检出特丁硫磷(见表1)。
尸体检验:韩某, 尸长88cm, 发育正常, 双侧眼结膜未见出血, 双侧瞳孔等圆, 直径0.4cm, 口鼻腔有大量白色泡沫液外溢。解剖见气管及支气管有大量白色泡沫, 双肺淤血, 心外膜可见4处针尖样出血, 胃内见豆花、大葱段等约250g。其心血及胃内容物理化检验, 均检出特丁硫磷。死者系口服有机磷农药(特丁硫磷)中毒死亡。
模拟侦查所得信息进行实验, 以对现场重现。按农药剂量不同(0.5mL、5mL、10mL)进行3次独立实验。实验材料均取自案发现场, 实验结果及以此进行的分析意见均建立在现场提取的“ 万虫净” 农药瓶内药液作为毒源的基础上, 且仅计算药液掺入的体积。
取黄豆1500g、水19L(以中毒现场用桶来量取)、胆水(经检验不含农药)、农药(特丁硫磷)、布袋(新购)和铁锅。
将黄豆用打米机制成豆浆。
第一次实验:将0.5mL农药倒入实验人员手中(双手摸匀后任有滴落), 然后用沾有农药的手将豆浆搅拌均匀(模拟韩某玩耍豆浆时双手因不慎误沾有农药); 第二、三次实验:直接在豆浆内分别加入5mL和10mL农药搅拌均匀。将豆浆倒入制豆花的铁锅内, 熬至沸腾, 经滤浆、挤浆、胆水点制、压榨制成豆花。取豆花和豆花水做检材。
分别取3次制成的豆花和豆花水各2.0g和2.0mL捣碎混匀, 与案发现场的豆花和豆花水做对照检验。所有检材均按照同一条件进行提取, 提取液按相同剂量进样进行GC/MS检验(见表2)。
据表2可见, 案发现场掺入的农药总量为12.85mL。由于现场提取的豆花制成时间较长, 豆花与豆花水之间浓度发生改变, 某些用量无法精确, 因此案发当日实际掺入的农药总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次模拟实验数据显示, 成人双手沾满农药后污染豆浆, 经处理后的豆花中特丁硫磷含量远远小于现场豆花中特丁硫磷的含量, 因此可以排除死者韩某双手掌沾附药液后污染豆浆的可能性; 以实验计算出的农药量分析, 污染筲箕及滤浆布袋的可能性值得探讨, 毕竟在这样量的情况下, 其药物的浓郁臭味在使用时应该能被发现, 况且在现场厨房的人不止一个, 应该有所觉察; 以现场实验时的感官判断, 在加入量不是太大的情况下(如0.26ml/L), 药液混入豆浆后不易被觉察, 加入到0.53ml/L时在不刻意的情况下是不会闻到臭味的。综上所述, 本案极可能是人为投毒, 并可以排除儿童投放的可能性。投毒时间段可判断为打米机打出豆浆后, 过滤豆渣前。
破案后证实, 该案件为一起因家庭矛盾人为投毒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正是制作豆花的罗某。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