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是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物证, 油漆物证的检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尤为重要。对现场遗留漆片或被撞物品上附着油漆的检验, 可以为案件侦破提供方向和线索; 通过与嫌疑车漆片的比对, 可以为证实接触事实提供证据。
本文根据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物证检验鉴定过程, 总结了油漆附着物检验的几点经验, 供同行参考。
某年4月, 某地相向而行的A、B两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A车驾驶员受伤, B车驾驶员死亡。为确定两车是否发生接触, 办案人员将A车护板油漆与B车保险杠送检, 根据检验结果得出了二者成分不同的结论。由于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 多次上访, 要求对该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同年11月, 本实验室复检两辆摩托车相关物证。
从外观看, A摩托车为绿色, 左侧塑料护板几乎全部撞掉, 但办案人员并未将护板碎片及时收集, 导致关键物证丢失。B摩托车为红色, 保险杠从原始位置脱离, 受损严重, 其上有绿色附着物。
经立体显微镜检验, B车保险杠外侧有多处绿色附着物, 与保险杠上的油泥混合在一起, 附着油漆被严重污染(见图1); 保险杠内侧有一处擦划形成的绿色附着物, 未见明显污染, 局部有珠光粉填料颗粒(见图2)。在超声波清洗仪中用乙醚对保险杠外侧的绿色附着物进行清洗, 局部也可见珠光粉填料颗粒。利用扫描电镜/能谱法对保险杠内侧的绿色附着物和乙醚清洗后的保险杠外侧的绿色附着物进行检验, 二者均可见大颗粒(珠光粉)填料、微量小颗粒填料和不含填料的区域, 对应区域检出的元素成分分别相同, 结果见表1。为证实绿色附着物中污染的存在, 对未清洗的保险杠外侧的绿色附着物进行检验发现, 除含有表1中所含元素成分外, 还含有Mg、Fe元素。乙醚清洗后, 绿色附着物中Si、Ca元素的相对含量有所减少, 进一步证实绿色附着物存在杂质污染, 通过乙醚清洗可以有效减小污染。
经扫描电镜/能谱仪检验, A车护板绿漆由表层罩光漆和底层色漆组成, 罩光漆成分均匀, 未检出无机填料; 色漆中不同颗粒形态、不同区域检出的元素成分不同, 检验结果见表2。
检验结果显示, B车保险杠外侧的绿色附着物经乙醚清洗后不同区域检出的元素成分与保险杠内侧绿色附着物的检出元素相同, 红外谱图也相同; 但与A车护板绿漆中对应区域的元素成分有差异, 红外光谱图也存在差异, 根据此鉴定结果得出了二者成分不同的结论。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 油漆的检验通常分为漆片的检验和油漆附着物的检验。
漆片的检验相对简单, 单层油漆直接进行红外光谱法和扫描电镜/能谱法检验[1, 2], 比较检材和样本的无机元素和有机成分是否相同, 据此出具检材与样本成分是否相同的结论; 多层油漆需要在立体显微镜下用手术刀逐层分离后再进行比对检验, 通过比较漆片层次、分层颜色、检出元素及有机成分等参数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相同。
油漆附着物的检验较为复杂, 特别是擦划形成的长划痕油漆附着物, 通常是车辆与其它坚硬客体(如摩托车保险杠、汽车轮毂等)在较长时间的接触过程中形成。选取部位不同, 油漆成分会有所不同, 擦划起始部位可能只有罩光漆的成分, 中间部位可能是罩光漆与色漆或者更多层油漆的混合, 终止部位可能只有罩光漆的成分, 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层油漆的混合。在与样本漆片进行比对时, 若不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则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因此在油漆物证的检验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收集所有现场物证。微量物证的提取可分为现场提取和实验室提取两步。现场提取主要是将现场物证准确地提取和保存, 送至分析实验室, 原则是不破坏、不遗漏检材, 以便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内进行准确提取和检验。本案中两辆摩托车受损严重, 死者所骑摩托车一侧的塑料护板几乎全部散落在地, 散落物往往就是碰撞点所在的位置, 对于散落物上附着物的检验对于判断碰撞点至关重要。本案中由于办案人员疏忽大意, 并没有将地上散落的塑料护板碎片进行收集, 最终导致关键物证的缺失。
(2)准确排除污染。在微量物证实验室, 对油漆附着物进行检验的关键在于准确排除外来污染。在碰撞和挤压过程中形成的附着物可能混有尘土、纤维、机油、油泥等杂质, 杂质的存在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检验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杂质的干扰, 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消除或减小污染, 如乙醚浸泡、超声清洗等, 如此才能得到较为客观的结果。本案中保险杠外侧附着物被油泥污染严重, 经乙醚浸泡、超声清洗后, 与保险杠内侧绿色附着物成分相同, 证实乙醚超声清洗的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油泥和灰尘造成的污染, 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综合不同区域比对检验结果。目前市售轿车的车身漆层一般由底漆、中涂、色漆及罩光漆4层组成[3]。在色漆层中, 金属粉(通常为铝粉)或珠光粉(云母片)的加入可大大提高汽车的装饰性[4]。图3为汽车油漆色漆层不同区域组成物质的示意图, A区域为珠光粉颗粒, B区域为成膜物质(不含填料区域), C区域为小颗粒填料, D区域为包含上述三种物质的混合区域。因此, 对色漆层的检验包括对成膜物质、珠光粉颗粒和小颗粒填料的分别检验以及对混合区域的综合检验, 其中珠光粉颗粒的分布和元素组成是区分不同车漆的重要参数。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油漆检验来说, 以往传统意义上的比对分析(仅比对D区域)已经不能满足实际案件的检验要求, 对于不同组分的综合比对分析(A、B、C、D四区域均分别进行比对)是油漆物证检验的最高要求, 也是微量物证专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4)通过科学的分析出具鉴定结论。由于杂质的干扰, 油漆附着物与样本比对时通常在检出元素和红外谱图上存在差异, 此时差异可能源于油漆成分的不同, 也可能源于附着物中杂质或污染物的干扰。本案中若只对保险杠外侧的绿色附着物进行检验, 在不能确定污染是否完全排除的情况下, 则无法确定二者成分是否相同; 排除干扰后则可以得出二者成分不同的鉴定结论。
(5)正确使用鉴定结论。与指纹和DNA等能够实现个体认定的物证不同, 微量物证检验只能进行种类认定。对于油漆而言,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批次汽车油漆的结构、层次和成分差异很小, 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差异, 因此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 仅依靠油漆成分相同的结论不能认定嫌疑车辆, 只能做到不排除, 只有在结合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肇事车辆。而在提取部位和提取物证准确无误的情况下, 成分不同的结论可以果断否定肇事车辆。但本案中成分不同的结论并不能完全否定两车接触的事实。通过对保险杠外侧多处绿色附着物和保险杠内侧绿色附着物的检验, 二者成分完全相同, 应为一次形成。而相向而行的两辆摩托车在碰撞过程中不可能在保险杠内侧和外侧同时形成此种痕迹, 由此分析保险杠上的绿色附着物可能并非来自本次事故。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