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崔佳(1980一),女,河北人,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痕迹检验鉴定和研究。
痕迹检验实验室作为法庭科学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控制活动在遵循普遍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专业特性,在质量控制方法选择及活动实施上有所侧重。本文在调研国内外关于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从结果质量控制、人员资格和培训、方法确认、记录、结果报告、出庭等方面对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要求及现状进行综述,旨在探索痕迹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尽快建立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Marks examin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forensic science. In this articl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quality control for forensic marks examination is summarized.
痕迹检验实验室是法庭科学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实验室认可活动中, 还是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中, 质量控制都是保证实验室健康、有效运转的重要环节。从法庭科学实验室质量控制活动的历史来看, 早期主要集中在毒物分析专业, 此后随着DNA技术的发展, 对DNA分析的质量控制研究也逐渐兴起, 然而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定量检测领域, 对于依靠形态学进行检验的专业, 如痕迹检验, 质量控制研究相对较少[1]。痕迹检验实验室的检验对象主要为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 对这些痕迹物证进行鉴定主要采用形态学检验方法, 鉴定结论的获得依赖于检验人员对痕迹的认知、分析和综合评断。影响痕迹检验实验室鉴定质量的因素主要为鉴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这些能力包括对鉴定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具体检查能力、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能力等。
结合上述专业特性, 痕迹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在遵循普遍原则的基础上, 在方法选择及活动实施上应该根据各要素对质量影响程度不同而有所侧重, 建立专门适用于痕迹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指南。本文调研了国内外关于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制度、标准、指南, 结合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实践, 分别从结果质量控制、人员资格和培训、方法确认、记录、结果报告、出庭等方面对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要求及现状进行综述, 旨在探索痕迹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关键技术, 尽快建立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目前,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普遍遵循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 尚无专门针对痕迹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国外关于痕迹检验实验室的专业质量控制指南或标准, 主要来自国际法庭科学机构或组织的各专业工作组, 如美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简称NIJ)管理和资助的鞋印和轮胎物证工作组(简称SWGTREAD)、指纹工作组(简称SWGFAST)、枪弹和工具痕迹工作组(简称SWGGUN), 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所协会(简称ENFSI)组织管理的痕迹工作组(简称EWGM)、指纹工作组(简称EFP-WG)、枪弹工作组(简称EWG Firearms/GSR)等。近年, NIJ先后发布了《枪弹痕迹检验质量保证指南》[2]、《指纹检验质量保证程序标准》[3], 从专业角度对枪弹、指纹检验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了全面规范。
鉴定结果是法庭科学实验室提交给委托单位的最终“ 产品” , 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及实验室的法律责任和信誉。痕迹检验专业一般依靠形态学比对得出鉴定结果, 这与DNA、毒物分析专业依靠检测数据得出鉴定结果有明显区别, DNA、毒物分析等专业主要依靠添加阴阳性对照品、标准物质、统计学方法等手段对结果进行质量控制[4, 5], 而痕迹检验专业的质量控制则难以使用这些手段。
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实验室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确认。SWGGUN发布的《枪弹痕迹检验质量保证指南》[2]中将“ 结论确认(Verification of Conclusions)” 定义为:由另外一名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独立完成的、对结论进行全面评估的活动。该指南指出实验室应制定相关政策, 规定需要进行结论确认的案件数量及抽取方法; 新取得鉴定资格的人员, 对其在一定周期内完成的所有检验都要进行结论确认; 结论确认应通过检查实际物证完成。
SWGFAST发布的《指纹检验中盲样结论确认适用标准》[6]规定, 当遇到复杂检验情况, 如指纹变形、特征数量少、特征质量低、检验人员意见严重分歧时, 应该进行盲样结论确认, 即将检材以盲样形式提交给另一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结论确认。同时, 该标准还建议实验室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如案件总量的10%, 或者每个鉴定人员25个案件/年)进行盲样结论确认, 以此作为实验室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普遍要求至少由两名鉴定人员各自独立完成鉴定, 与国外相关规定对比, 国内实验室对结论确认的要求更为严格。然而, 从实施细节来看, 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更有针对性, 值得借鉴:如, 依据鉴定人员的能力水平分层次划分结论确认的频次要求; 按照一定规则抽取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结论确认, 使结论确认成为验证鉴定人员能力的手段; 进行结论确认的人员, 要独立完成检验过程直至得出结论, 并且需撰写详细的结论确认报告; 以盲样等多种形式, 最大可能排除原始结论对结论确认人员的影响, 真正发挥结论确认程序的作用。
鉴定人员的能力是影响鉴定结果的关键因素。为了有效评估、监控和提高实验室物证鉴定能力和质量, 国内外对能力验证的形式及频次都作了具体规定。
美国罪证化验所所长协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简称ASCLD/LAB)规定痕迹检验实验室鉴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1次外部能力验证活动[7]。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L02:2007《能力验证规则》规定痕迹检验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频次为1次/年, 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将痕迹检验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频次降低为1次/2年。
SWGFAST发布的《指纹比对项目能力验证计划标准》[8]针对指纹比对项目, 从计划、设计到实施、评估、文件、纠正措施等方面对能力验证活动进行规范。该标准规定每个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项目必须由鉴定人员独立完成, 即独立得出结论不得咨询他人, 项目完成后可以由第二人进行结论确认, 但必须文件记录。测试项目可以来自实验室内部或外部, 形式分三种, 一是公开测试, 即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其正在参加测试; 二是单向盲测, 即相关人员未被告知其正在参加测试; 三是双向盲测, 即被测试人及其所在的实验室均未被告知其正在参加测试。同时, 该标准对能力验证项目的样本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如嫌疑指纹及样本指纹必须多枚、指纹必须包含所有级别的特征、测试内容应包含新技术、划分不同难度级别等。
SWGGUN发布的《枪弹痕迹检验质量保证指南》[2]指出, 一个学科(Practiced Discipline)每年至少应该参加1项能力验证, 并且明确了每个能力验证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美国联合检测服务中心(简称CTS)是目前全球最大、最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能力验证提供者, 该组织每年为痕迹检验专业提供1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 内容涉及足迹、工具痕迹、指纹、枪弹痕迹等。目前, 国内的痕迹检验实验室参加的国际能力验证计划也主要来自CTS[9]。近年来, 公安部每年向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实验室提供一次全面的能力验证, 其中涉及痕迹检验的内容包括指纹、足迹。从实施的有效性来看,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多是将能力验证作为对实验室整体能力的检测, 而未真正落实到个别鉴定人员, 致使能力验证的结果缺乏针对性。
为了弥补能力验证计划覆盖面不足的问题, 各国对实验室间比对活动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多数并未对比对项目及频次作出明确要求。实践中,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多是自主选择比对实验室, 由参与者之一制作检验样本并对比对效果进行评价。当然一些机构还会组织多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形式类似于外部能力验证。比如2011年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织的指纹专业多实验室间比对项目, 全国共45家实验室参加, 对指纹比对项目进行了质量监控。监控结果表明, 对于特征点多且明显、稳定的样本, 比对结果的准确率较高; 对于特征点少或者不明显的样本, 比对结果的准确率明显降低。
各国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及鉴定人员的学历、从业年限作了具体规定。SWGTREAD发布的《法庭科学鞋和/或轮胎检验人员的资格及培训指南》[10]规定, 从事鞋印及轮胎痕迹检验的鉴定人员最低应具有物理或自然学科的本科学历。SWGFAST发布的《指纹检验人员资格及能力培训标准》[11]规定, 从事潜在指纹检验的人员最少要有1年全职潜在指纹检验工作经历, 推荐2年(或以上); 从事指纹样本检验的人员至少要有半年全职指纹样本检验工作经历, 推荐1年(或以上)。SWGGUN发布的《枪弹及工具痕迹检验资格及经验要求标准》[12]要求, 从事枪弹及工具痕迹检验的人员需要具有自然或物理学科的本科学历, 完成培训计划, 并且具有2年枪弹/工具痕迹案例检验经验。对于利用足病医疗记录、赤脚印、鞋及步态认定人身的法庭科学足医学(Forensic Podiatry), 在多数国家从业人员需具备足医学本科学历, 而在美国则需具备足医学博士学位(Doctor of Podiatric Medicine, 简称DPM)[13]。《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鉴定人资格的条件之一为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要成为痕迹检验实验室的鉴定人员不仅要满足学历、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 还必须经过系列培训。从内容上, 培训包括文献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实际案例操作、外部培训、技术访问或参加专业组织等; 从阶段上, 包括入门培训、在资深人员指导下工作的培训、在工作中的继续培训。SWGTREAD规定[10]从事鞋印及轮胎痕迹检验的鉴定人员必须接受包括发现、提取、检验技术、物证处理、出庭作证及法律事务等14个方面的培训。对于比对检验项目, 如赤脚印的形态比对, 还需要参加专门的比对分析训练课程[1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员培训与考核程序》规定, 质量主管和中心技术管理层根据以下时机提出员工的培训计划:调入员工在上岗前、仪器设备更新后或投入使用前、执行新标准或新方法前、开展新鉴定项目前、由于员工技术缺陷形成质量隐患或造成鉴定事故后、法律和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每年的例行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 在培训的执行过程中, 有些国家不注重培训的方式和过程, 而是通过测试被培训人员的水平确定其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为此国际鉴定协会(简称IAI)将建立相关的证明程序规范测试过程[13]。SWGFAST发布的《指纹鉴定结论错误率及不确定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标准》[14]提出, 对于某个鉴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得出的鉴定结论, 可以分析结论的错误率(错误结论的比例)和不确定率(不确定结论的比例), 两率不只是简单的数字, 而是鉴定人员检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的反映。
与国外相关规定对比, 国内在取得鉴定资格所需的工作年限上要求更高, 对参与的案件数目也作了具体规定, 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规定工具比对、枪弹比对、痕迹显现、指纹显现专业申请鉴定助理需参加40起以上案件的鉴定工作, 足迹比对、指纹比对专业则需参加70起以上案件的鉴定工作。然而, 从培训的形式和内容上看, 国内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形式比较单一, 多为实验室内部培训, 在外部培训、技术访问、参加专业组织等方面, 无论从参与培训的人数还是频次上都有待加强。另外, 国外对鉴定人员的培训中还强调了出庭作证的现场培训, 值得借鉴。
为了规范方法确认及评价的程序和手段, 国内外正在研究建立针对法庭科学领域分析及比对方法的确认指南。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所协会(简称ENFSI)的研究项目SQWEFS(Sustainable Quality Within European Forensic Science)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该指南, 以规范欧洲法庭科学实验室的方法确认;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规范》的子课题《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标准和方法的研究》也将致力于建立法庭科学技术方法的评价标准。
SWGFAST发布的《指纹检验方法的确认及评价标准》[15]规定, 每个组织都要对应用于本部门的方法进行确认及执行审查, 并且确保方法确认人员必须是有权使用相关资源且有资质的人, 技术审查人员必须有相关资质且不能是参与方法确认的人员, 方法的最终使用人员须获得资质并且接受关于该方法的培训。该标准建议新方法确认过程分四个阶段:理论检查(Review of Theory)、在理想样本上进行性能评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 on Ideal Samples)、在实际样本上进行性能评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 on Realistic Samples)、在实地应用环境中进行技术评估(Evaluation of the technique in the relevant or actual environment)。当然, 并不是每项新方法的确认过程都需要经过四个阶段, 不同类型的方法选择开始的阶段不同。比如, 在已有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新方法, 确认程序可以从第二阶段开始。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程序》规定, “ 对于非标准方法、自行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预期范围使用的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在经过确认并获得充分可靠的、满足要求的结论后再准许投入使用, 确认工作应由鉴定技术主管组织实施” 。对于痕迹检验实验室, 方法确认的手段主要是“ 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比对” 、“ 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两种。在确认的具体程序上, 国内尚无相关标准专门针对痕迹检验实验室的方法确认程序进行规范。
对于记录的内容及要求, 国内外都作了详尽的规定。SWGFAST发布的《ACE-V法检验潜在指纹的记录标准》[16]及《ACE-V法检验十指指纹的记录标准》[17]规定, 检验记录的内容及详细程度, 要使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根据记录就能了解检验过程并且解释相关数据, 记录可在检验同时或之后不久进行, 记录的形式可以是照片、文字叙述、工作表、有注解的复印件、图表、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打印的图表或电子数据、或者以上形式的任意组合。以上记录文件将成为案件记录(Case Record)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 案件记录还包含行政和技术审查报告, 甚至还包括现场指纹、现场照片、物证流转记录、样本、案情记录、鉴定报告等。
SWGTREAD发布的《案件检验记录文件指南》[18]规定了鞋印及轮胎印物证从包装、提取、制模到描绘特征、比对分析所需要记录的详细内容。
SWGGUN发布的《比对检验记录文件标准指南》[19]指出, 在比对检验中, 需要对得出结论所需的所有资料进行记录, 记录中必须对个体特征、种类特征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进行详细描述。其他有资质的枪弹或工具痕迹检验人员在不接触物证的情况下, 通过查看记录, 能够了解比对内容, 指出检验者得出如此结论的判断依据。记录的形式包括照片、文字描述、草图、表格、图表、工作表、特征对接表等。
结合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的实际情况, 从记录文件的形式及内容上看, 国内外要求无明显差异, 然而国内在记录文件的标准化规定上略微滞后, 尚无公开发布的、专门针对痕迹检验专业的记录文件标准或指南。
对于结果报告格式、内容及审查程序, 国内外都正在进行规范。SWGFAST发布的《指纹检验报告标准》[20], 规定了指纹检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 国内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文书编写规范》[21], 规定了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文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
鉴定结论是鉴定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鉴定结果的定性描述。在鉴定结论的表述上, 国内外各具特色。比如, 对于鞋印比对, 国内一般将结论分为“ 个体认定” 、“ 否定” 、“ 不能确定” 、“ 不具备检验条件” 4种; SWGTREAD发布的《法庭科学鞋印及轮胎印检验的结论表述术语》[22]根据检验情况, 将结论分为“ 认定” (Identification)、“ 倾向是” (Probably made)、“ 可能是” (Could have made)、“ 不确定” (Inconclusive)、“ 倾向否” (Probably did not make)、“ 否定” (Elimination)、“ 不具备检验条件” (Unsuitable)等7种。对于指纹比对, SWGFAST发布的《指纹检验及结论表述标准》[23]规定结论可分为“ 个体认定” 、 “ 否定” 、“ 不能确定” ; 国内指纹比对检验结论一般分“ 认定” 、“ 否定” 、“ 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
对于报告的审查程序, 国内外痕迹检验实验室普遍要求进行“ 技术审查” (Technical Review)和“ 行政审查” (Administrative Review)。“ 技术审查” 指对支持鉴定结论的所有记录、文件以及其它数据(可能包括图片、图表、文字描述、工作表、草图、电子记录表等)进行复核, “ 行政审查” 是审查检验与实验室政策的符合性及编辑的正确性。SWGGUN发布的《枪弹痕迹检验质量保证指南》[2]指出, 技术审查由在本专业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实施, 是依靠审查人员的知识储备及全面记录确定鉴定结论是否合理的过程, 实验室应定义技术审查的范围、参数、记录内容及必要的纠正措施, 并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案件数量。行政审查可另行进行或者和技术审查同时进行。美国ASCLD/LAB规定[24]:除法庭生物学外的其它专业, 由实验室部门主管每3个月对每个检验人员抽取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技术审查, 撰写技术审查报告并随案件归档, 如果可能, 技术审查还应包括对物证及其包装、标记的检查。SWGFAST发布的《指纹检验技术审查标准》[25]规定:技术审查应由第一鉴定人员之外的其他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完成, 技术审查和结论确认可以由同一人同时进行; 原则上应对所有的案件进行技术审查, 如不能实现, 则选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或者占总数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技术审查; 应撰写技术审查报告并归入案件档案。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对结果报告的审查程序也作出了规定。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规定, 每个案件都需由实验室授权签字人进行技术审查, 最后由主管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查。与国外相关规定对比, 国内实验室从程序审核上更为严格, 对于每个案件都需进行技术审查及行政审查, 且实施人员各异。然而, 从实施细节看, 国外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 如对于各审查阶段的范围、参数、记录等也有标准规定。
国外对痕迹检验实验室鉴定人员出庭能力、培训及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痕迹检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培训, 在各专业组织发布的培训标准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要求通过模拟、旁听、出庭等方式对出庭作证的能力进行专门培训。SWGFAST在2012年9月发布了《指纹鉴定人员出庭审查标准》[26], 指出出庭作证审查是实验室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 对出庭作证人员的审查频率至少为1次/年; 审查内容包括7个方面, 即是否能有效地展示专业素养风度、描述本人的资格、职责和鉴定内容、口头或书面传递信息、就专家意见作证、向法庭传达科学的检验结果、公平地提供证词、展示物证; 审查可以由同事、实验室主管或法官实施, 审查方式有4种, 即使用出庭作证评估表格、与法官交流、审查出庭作证的文字纪录、录像或录音、听取个人对出庭作证的陈述, 当审查不合格时还要明确纠正措施; 鉴定人员如果在一年内无出庭作证记录, 则需就此做出书面说明。SWGGUN发布的《枪弹痕迹检验质量保证指南》[2]要求建立法庭陈述程序, 以保证枪弹和工具痕迹鉴定人员在法庭上能准确、可靠、公正的陈述鉴定意见。另外, 该标准还规定了出庭监控的频次为至少1次/年, 并且对监控情况进行记录, 发现问题时要有相应的纠正程序及措施。
将质量控制涉及的各项内容融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是有效推行、验证、改进质量控制措施的有力手段。国外已经发布的《枪弹痕迹检验质量保证指南》[2]和《指纹检验质量保证程序标准》[3], 就是分专业对痕迹检验实验室的质量保证进行了全面规范。此外, 如前文所述, 在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各个方面, 如结果质量控制、人员资格与培训、能力验证、方法确认、记录文件、出庭等, 国外也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对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进行了具体规定。目前, 国内在这方面还有待加强。从痕迹检验领域公开发布的标准来看, 还主要集中在检验方法上, 对于质量控制程序、人员资格与培训、能力验证、出庭等方面鲜有标准可供参考, 因此需尽快研究、推出《法庭科学痕迹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法庭科学痕迹检验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指南》、《法庭科学痕迹检验实验室人员培训指南》等一系列标准。
质量控制措施只有被严格执行时, 才能真正发挥其质量控制的作用。在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细节上, 国内还需进一步规范。比如, 结果质量控制中,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在结论确认、技术审查等环节的要求比国外更为严格, 但对实施过程的控制却略显薄弱, 如并未明确规定技术审查过程应记录的项目及审查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再比如, 能力验证项目实施时, 未明确规定是否由参加人独立完成, 是否可以有结论复核过程。由于对实施过程缺乏规范, 从实施的有效性来看, 国内痕迹检验实验室多是将能力验证作为对实验室整体能力的检测, 而未真正落实到个别鉴定人员, 致使能力验证的结果缺乏针对性。
对比国内外相关规定, 国内从对出庭能力培训的时间、内容、形式到对出庭效果的审查监控, 尚缺乏具体的规定及标准。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 出庭将成为鉴定人鉴定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出庭培训及监控的质量控制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国内痕迹比对检验的意见表述不规范, 鉴定人的随意性较大, 或者结论表述比较单一, 如:分为认定、否定、不能确定三个层级,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物证信息的全面展示, 不能精确表达比对检验的符合程度, 甚至会影响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随着形态学比对领域统计学研究的深入, 痕迹比对检验的鉴定意见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一方面对形成鉴定意见的依据进行量化, 另一方面根据形态比对的符合程度进行多层级表述。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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