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DNA分析的目的是对生物物证进行个体识别, DNA检验意见作为证据之一是判案的重要依据。随着涉及DNA鉴定案件的增多, DNA检验意见在法庭上的应用也更加普遍。怎样正确描述DNA检验意见、如何解释检验意见是法庭科学工作者需要关注的一大问题。本文将探讨法医个体识别中的相关检验意见的解释并探讨其意义。
法医工作者在个体识别案件检验意见的出具中必须考虑个案效能和系统效能, 正确区分二者的概念可以避免在案件鉴定书的结论解释中出现混乱。系统效能是指和具体案件无关、和案件中的分型结果无关, 只和检测体系的能力有关, 即为复合扩增体系的鉴别能力。此数值仅和实验室建设和规划时设定自身的鉴别能力有关; 个案效能是指和案件具体的分型结果有关系, 是依赖于一种系统效能之上的情形。个案效能的实质是比较现场收集到的法医物证检材与嫌疑人样本, 判断是否来自同一个体, 若检材与样本DNA图谱相同, 则称两份检材的DNA图谱匹配, 两份检材图谱匹配有两种可能, 两份检材来自同一个体; 两份检材不是来自同一个体, 仅因为DNA图谱碰巧与检材的DNA图谱相同而出现了匹配, 对后者而言, 当一个实验室的系统效能很差时, 导致DNA图谱碰巧与检材的DNA图谱相同的可能性就很大。因此, 实验室系统效能是为案件检验提供一种保障, 使得这种“ 碰巧” 的可能性达到最低。个人识别中的系统效能用个人识别能力(DP)来定量评价; 个案效能用匹配概率和似然率来评估遗传分析提供的证据强度。
个体识别能力(DP)是指从群体中随机抽取两名个体其遗传标记表型不相同的概率。个体识别的具体计算公式为DP=1-
随机匹配概率即随机个体偶然匹配概率是指在假设的条件下(Hd), 获得证据DNA图谱的概率, 这个假设是指假定DNA图谱来自群体中一名与嫌疑人没有关系的随机个体。随机匹配概率可以写成Pr(E︱Hd)=1× P(X), 公式中“ 1” 代表现场血痕检测结果分型的可能性, P(X)为人群中这种DNA图谱的频率。在出庭时很多法官会问及随机匹配概率的表述, 常常会出现一些概念性的错误, 将Pr(E︱Hd)理解为Pr(Hd︱E), 即以现场检材与图谱匹配为前提, 认为其为无关个体的概率。案件中的随机匹配概率为各遗传标记表型的表型频率乘积, 此数值足够说明随机个体碰巧匹配的可能性小, 因此支持这两个样本来自同一个体的假设[2]。
似然率(likelihood, LR)是基于两个假设来衡量证据的强度, 两个假设分别为:现场血痕是嫌疑人所留(原告假设Hp); 现场血痕是与嫌疑人无关的随机个体所留(被告假设Hd)。其公式为:LR=
对于法医个体识别案件的结果解释需要考虑遗传标记的系统效能和具体案件的鉴定结果。检验意见的出具首先需要描述本实验室案件检验所选用遗传标记的累积个体识别率, 在此前提下来计算具体案件的随机匹配概率或似然比率。随机匹配概率和似然率仅从概念上讲它们是等同的, 只是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统计学模型上, 但是随机匹配概率没有充分利用所用遗传信息, 并且较容易出现颠倒条件概率发生谬误, 故不是最佳方法; 而似然比率能充分利用已有遗传信息建立两种互相排斥的假设来比较证据的概率, 是证据解释所使用的较为合理的统计学依据。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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