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女, 42岁, 某日上午从某小区6楼窗户坠下, 坠落过程中与闭路电视线接触, 后坠落地面。目击者报警后, 警察立即赶到现场, 用警车将吴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租住的某小区601室, 门锁无破坏痕迹, 南卧室窗户敞开, 窗台距离室内地面90cm, 距离楼下地面1619.5cm。尸体与楼房墙壁呈水平方向, 头东足西, 仰卧位, 身下压有一条长970cm闭路电视线(目击证人描述)。与枕部接触的水泥地面有32.4cm× 25.5cm血泊, 血泊距楼房墙壁174.8cm。死者上身外穿衬衣, 上数第四颗扣缺失, 内穿挎篮式针织衫、纹胸均被大量血液浸染, 下身外穿绒裤, 两裤腿前侧有少量血液粘附。
尸表检验:尸长161cm, 发内大量血迹, 右侧颞部有8.0cm× 6.0cm头皮下肿胀, 头皮颜色呈暗红色, 顶枕部正中有一绽裂创口, 创间有组织间桥, 头皮与颅骨游离, 创口大小为6.5cm× 7.0cm, 创深达颅盖骨, 创腔内可见顶枕骨粉碎性骨折(见图), 骨缝裂开, 脑组织外溢并附于毛发间。前额部多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 左面颊有两处条形皮肤划痕。双眼上下眼睑、球睑结膜下有细小散在出血点; 右眼上下眼睑青紫肿胀, 上、下眼睑近内眦部位形成多处眼睑撕裂, 球结膜下出血形成血肿。鼻腔出血, 口周有多处表皮剥脱, 上、下唇粘膜有粘膜下出血伴粘膜破裂。颈部前正中有一近横行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见图1), 全长6.7cm, 宽0.5cm, 中间有间断, 此条形损伤上下在5.5cm× 8.0cm范围内有多处小片状皮下出血, 期间伴有近纵行走行细小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胸骨上窝周围有两处皮下青紫色改变伴有部分表皮剥脱。双侧上臂后侧近肩部有多处斜行片状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 颜色青紫内缘较整齐, 右手背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背部胸椎中段及两侧肩胛下缘在32.0cm× 19.0cm范围内较突出部位有多处散在点片状皮下出血。腰部有一斜行条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全长24.5cm。平第四腰椎水平向上在14.0cm× 19.0cm范围内有多处横形条状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 呈牵拉伸展状(见图2)。
解剖检验:右侧颞骨前缘近右侧眶外壁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出血, 大小4.5cm× 3.5cm并形成血肿。以顶骨矢状缝近中点为中心,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并向内陷, 形成多条骨折线及骨碎片(见图3), 硬脑膜纵行裂开, 两侧大脑额顶叶向外膨出, 两侧大脑半球顶叶挫碎, 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舌骨体两侧骨折(见图4), 两侧甲状腺及其下方出血, 两侧肺脏有多处散在浆膜下出血点, 左、右心室前壁及右心室侧壁有多处散在浆膜下针尖样出血点, 两侧后肋肋间肌大面积出血, 胸主动脉背侧面有血液渗出, 坠积, 心包内积满血液约200mL, 左心耳根部有破裂口, 肝脏右叶膈面有多处被膜下撕裂, 脾脏收缩, 肠系膜出血、脾门处形成血肿。
本例尸检见死者颅骨粉碎性骨折, 心脏破裂、肠系膜出血、脾门处形成血肿、肝脏破裂等损伤, 损伤呈外轻内重, 生活反应明显, 系生前高坠致颅脑损伤、多脏器破裂而死亡。死者吴某颈部前正中有一近横行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 该处横行条片状损伤周围有多处近纵行点片状皮下出血, 腰部有一斜行条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 根据对比颈部、腰部两处损伤的形态、长度、程度, 结合现场勘查认定是吴某在坠落过程中腰部而非颈部与闭路电视线接触所致。
另检见尸体机械性窒息征象明显:双眼上、下眼睑球睑结膜下均有细小散在出血点, 两侧肺脏有多处散在浆膜下出血点, 左、右心室前壁及右心室侧壁有多处散在浆膜下针尖样出血点等变化。笔者多年尸检也遇到过高坠死亡尸体可出现窒息征象, 人体坠落着地时因胸腹腔内压力突然增高, 能引起毛细血管出血, 在检案时有时可见眼睑、球结膜、胸腹膜壁层、口腔粘膜、颈部皮下及肌肉组织等部位有点片状出血。但笔者在本例检验时注意到甄别窒息征象的成因, 并根据死者颈部及口鼻周围有多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 对应部位舌骨体骨折, 甲状腺出血, 上、下唇粘膜出血等外力作用征象, 果断认定系外力作用于口鼻及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 进而造成吴某意识障碍, 丧失行为能力, 但未达到吴某死亡。据此判定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嫌疑人再将意识不清的吴某从楼上推下, 伪造吴某跳楼自杀的假象。
高坠案件确定死亡原因固然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认定死亡性质, 进而明确案件性质。一般对坠落死亡性质的鉴定借助于尸体上有无严重的非坠落性损伤, 有无中毒, 有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案件调查资料综合分析, 笔者认为, 本例死者的坠亡性质非自杀或意外, 应系他杀, 依据为:(1)死者在租住屋内陪伴女儿高考复习, 性格随和, 无自杀动机。(2)经死者女儿确认, 现场勘查发现室内物品有异常变动。(3)死者头面部、颈部存在高坠过程中不可一次形成的钝性外力作用伤, 系他人打击头面部、扼压颈部及捂压口鼻造成。(4)死者坠楼过程中没有发出呼喊、挣扎等求救信号, 坠落前其应已处于意识障碍状态, 不可能自行翻越90cm高的窗台。
破案后证实, 案发当日王某到吴某家中询问为什么反对其与吴某女儿处对象的事, 期间与吴某发生口角, 王某用拳头把吴某打倒并掐扼颈部、捂压口鼻, 王某以为将其打死。为了不被其他人发现, 王某把吴某拽到南侧卧室后, 把吴某从窗口推了出去, 至吴某死亡。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